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Re: [新聞] 立院初審 拾獲遺失物不再三成

作者: reluctant (消逝)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立院初審 拾獲遺失物不再三成
時間: Fri Nov 11 12:32:30 2011



我不懂法律,不過說到設計可以說一點東西。當然,
這裡的設計可以數理化,也可以更
為設計的更為複雜。不過這裡就只是說個概念,給大家做個參考。三成這條但書的合理
性其實某種程度上是可以被驗證的(所謂某種程度,仍然是建立在假設之上,所以也只
能說某種程度)。

為了簡化起見,我們可以假設世界上只有有兩種人:


拾金不昧的人           會據為己有的人


遺失物碰到這兩種人的機率假設是相同的,在遺失物價值為X的情況下,那麼期望報酬是
0.5X。


法律的出現讓世界上多了一種人:

仍然拾金不昧的人    為了三成願意返還的人   還是會據為己有的人


有趣的地方在這裡,如果拾金不昧的人從頭到尾都拾金不昧(遇到拾金不昧的人機率仍
為0.5),但是為了三成願意返還的人假設為0.25,還是會據為己有的人下降為0.25。那
此時找到遺失物的期望報酬會是 0.5X + 0.25*0.7X  = 0.675>> 0.5X 還是大於沒有這
一條但書的人。因此,在這個假設下,這一條法律的設置是有道理的。

如果今天變成仍然拾金不昧的人、為了三成願意返還的人和還是會據為己有的人碰到遺失
物的機率是相等的。亦即法律的設置讓某些拾金不昧的人和某些據為己有的人轉換成為了
三成願意返還的人,那麼情況會如何呢?

0.33X + 0.33*0.7X =0.56X > 0.5X 情況似乎還是比沒有這一條法律設置好,但是期望值
已經大幅度下降了。不過可以證明,如果今天拾金不昧的人與據為己有的人比例相等,且
不小於10%的話,那基本上期望值都還大於沒有法律設置的條件。


然而,還是據為己有的人會因為三成而願意返還嗎?上面的假設都在說明據為己有的人
會因為三成的誘因而變成為了三成願意返還的人,但是如果他們不會變,而只是原來拾
金不昧的人變成了石田三成,情況會如何呢?

如果是這樣的話,假設剩下0.25的人拾金不昧,0.25的人變成石田三成,那麼期望值結
果就會變成 0.25X + 0.25*0.7X = 0.425X < 0.5X。如此結果,就會與立法意旨不符。


這個模型非常簡陋,不過可以簡單說明現在的爭議到底在哪裡。從頭到尾的問題點就在於
你對分布的假設是甚麼。

僅供參考。

※ 引述《amadeusli (阿瑪迪斯)》之銘言:
: ※ 引述《KUNI0202 (藐視王法)》之銘言:
: : 標題: Re: [新聞] 立院初審 拾獲遺失物不再三成
: : 時間: Fri Nov 11 06:08:23 2011
: : --
: : ◆ From: 111.249.179.68
:  只能說,外行人講外行話,講的是振振有詞,聽的我是快笑破肚皮。
: : → victoryuy:呵 以前沒有三成的時候 找到失物也沒比較少              11/11 06:42
: : → victoryuy:撿到失物願不願意歸還是看人民道德水準 不是看報酬       11/11 06:43
: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2.aspx
:   民法805條,從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起,報酬請求權為3/10的規定就有了,
:   從V大的標準看來,古今中外的人民道德標準似乎都差不多。
:   當時的立法理由認為(節錄):
:   又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不昧於己,經揭示招領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其顧念公益,洵
:   堪嘉許,所有人既獲受領之利益,自應有相當之報酬。故設本條第二項規定,拾得人
:   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蓋以免無益之爭論也。
:   簡單講,就是立法者認為,這是當拾獲人在公益及私益的權衡下,竟然選擇了公益,所
:   以該給那麼誠實的人一點獎勵,並直接寫明30%的請求權上限,以免爭議。
:   如果像這次立委的提案,把報酬請求權的上限拿掉,那就真的是開倒車了!
: : → victoryuy:後來才把留置權放進去 沒留置權誰那麼大膽               11/11 06:47
: : → victoryuy:民風是有人歸還多少會給報酬 現在變調成撿到強索3成      11/11 06:48
:   您又講錯了!
:   民法805條3項立法目的:
:   為確保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拾得人之費用償還或報酬請求權,爰增訂第四項留
:   置權規定。至於就遺失物有多數得請求償還費用或報酬之權利人(如拾得人與招
:   領人非同一人)且各有不同之費用或報酬請求權時,各人對遺失物均有留置權。
:   雖遺失物實際上僅由其中一人占有,惟其占有應視為係為全體留置權人而占有,
:   俾免輾轉交付遺失物之繁瑣,充分保障多數留置權人之權利。此種留置權為特殊
:   留置權,依其性質當然可準用本編第九章留置權相關規定(參照本法第九百三十
:   九條)。
:   簡單講,在沒留置權規定前,拾得人或是費用支出人對於失主本身,幾乎是一點皮條
:   都沒有。
:   留置權的設計,本來就是正確且應當的。
: : → victoryuy:只能說倫理教育比不上惡法破壞                          11/11 06:49
: : → victoryuy:誰知道是真的掉東西 還是走法律漏洞犯罪                 11/11 06:51
: : 推 cordeliatai:樓上最後這個結論......                              11/11 06:52
:   如果真的是想據為己有,哪一個人會傻傻的拿去警察機關招領被懷疑?
:   難道會比戚家上下十三口還傻嗎?
:   我必須大力批判的是,就是因為現在社會上會有那種「東西搞不好就是他偷的」、以及
:  「哪那麼好心?一定是設計過的。」的心態,才會造成這個社會的冷漠以及好心卻被雷
:   劈的事件一再上演。
:   那種明明受人恩惠,卻又自私的想要移轉損害,因而捏造並自動補完所有的事實情狀,
:   絲毫不知感謝惜福的人,才是道德敗壞和社會倫理蕩然的最大原因。
:   現在在馬路上看到有人躺在地上,有誰敢停車下去看?
:   惡法? 我看是念頭不純吧!
: : → victoryuy:以後就一邊堅持拿三成 一邊堅持是被偷 互告到底看誰贏囉  11/11 06:55
: : → victoryuy:本來就該路不拾遺 現在是有法律靠 膽子大了勒索          11/11 06:57
: : → victoryuy:看到索取三成有人推還感覺不出來人性的恐怖嗎...         11/11 07:01
: : → victoryuy:台廠爆肝產品才賺3趴 撿到東西賺三成 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11/11 07:03
: : 推 danish:若會計把將要匯入的款項遺失,請問會計有沒有過失?         11/11 07:19
: : → danish:會計既然有疏失,那麼找回物品的成本誰來負擔?             11/11 07:20
: : → danish:你撿到東西,被告的機會有七成,但你還回七成,就不用被告   11/11 07:21
: : → danish:你丟掉東西,找回的機會有七成,你只要付出三成,就能找回   11/11 07:22
: : → danish:現在變成,你撿到,十成會被告,而你丟東西,十成找不回     11/11 07:23
: : → victoryuy:danish是活在平行世界嗎? 這種蠢推論也講的出來          11/11 09:40
: : → victoryuy:這些機率都建立在預設好的情況下 很有法律腦的味道       11/11 09:42
: : → victoryuy:丟掉東西找回機率有七成... 也忽略太多因素了吧...       11/11 09:43
: : → victoryuy:這種脫離現實的假設有甚麼好提的                        11/11 09:44
:   要想想,人家本來就沒有義務要幫你撿回你掉在路上的東西,就算真的完全都沒人撿
:   走,東西會乖乖待在原地等你撿回來的機會有多少?
:   更別提大部份的人大概都會直接的揣進口袋;走在路上撿到1000塊,99%的人會高呼「
:   好幸運」然後把錢放進口袋,有誰會送交警察機關認領?
:   本來就該路不拾遺?
:   請別把烏托邦象牙塔裡的理想拿出來現實世界說嘴,真正的路不拾遺只存在禮運大同篇
:   及桃花源記裡,真正的世界就是要靠胡蘿蔔(3成獎勵)以及棍子(遺失物侵占罪)來軟硬
:   兼施,維持社會的運作,想辦法讓路人願意在拾得後送還給遺失人。
:   或許您無法理解,為什麼法律思維會那麼不一樣,雖然蠢規定還真的不少,但是絕大
:   部份的規定背後,是蘊藏有古今中外一流人材的智慧在。
:   當然,我知道您是萬中無一且不世出的精英級法律大師,上承拿破崙法典,下繼英美
:   歐陸諸家,再加上社會經驗豐富,對於實務運作嫻熟,自然是有自己獨到的見解。
: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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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錢人家的小孩什麼都比較會。
                                                            [1;30m古阿明 198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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