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Re: [新聞] 嬉笑 狐疑 痛哭 4男大生好後悔
時間: Sun Jul 31 15:06:43 2011※ 引述《Eternalwing (永恆的羽翼)》之銘言:
: ※ 引述《TOYOTOMI (偷油偷米)》之銘言:
: : 即使是傷害罪....還是要負民刑事法律責任....
: : 而且也有可能成立殺人罪未遂犯、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
: : 等其他更重之罪責....
: : 而不是放縱大家去做然後想辦法讓自己成為最輕的罪
: 單就法律來看的話
: 其實錢嫌應該有認真念刑法
: 甚至可能有跟上最新的學說和實務見解
: 因為錢嫌沒有到場參與, 躲在車上也很難說是把風
: 因此大概只能算是傷害罪的共謀共同正犯
: 但依近來實務見解和學說的共同意思主體說和犯罪支配理論
: 必須要錢嫌在事前就表明不會到場, 且必須類似首腦(老大)的地位
: 才會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 就依新聞寫出的內容來看的話, 錢嫌大概達不到共謀共同正犯的要件
: 頂多只能成立幫助犯, 如果沒有明確的物理幫助的話(譬如幫忙開車)
: 可能就只能成立心理幫助的幫助犯
: 而普通傷害罪的心理幫助的幫助犯當然是極其輕微的
: 大概直接緩刑就可以解決了
: 所以... 也許人家真的有好好用功念刑法也說不定 XD
E兄說的固然是一種看法,
也必須「搭配」經驗法則判案,以免縱放壞人。
來看一下事實背景(以便涵攝到法律上)。複製新聞原文如下:
===
還在警局白目嚷嚷
警方前天清晨調閱大佳河濱公園監視器畫面,據犯案車號逮捕4嫌,
~~~~~~~~~~
200元吃東西慶祝,其餘以出力多寡,分成1000元、 500元、300元分贓,錢嫌因沒出力所
~~~~~~~~~~~~~~~以沒分錢。他們在警局嬉鬧、講笑話,還大聲嚷嚷:「 [1;36m只是打人,有那麼嚴重嗎! [m」警方
見狀直搖頭。
===見狀直搖頭。
現在就在於事實的認定。到底車上那個傢伙「有沒有『意思』」
被告一定大聲嚷嚷說「沒有這個『意思』」。
參酌經驗法則。
畢竟,「毋枉」同時也要「毋縱」。
可是「4人」以搶得現金「一起」吃喝個爽。這.......
我的意思是,至少錢嫌將自己置入「有可能」成立強盜的情況。
「其他」事證來建構「當初場景」。
換言之,絕不意謂「不在場」就「一定」安啦不構成強盜云云。
因為學者提過有一個誇張的抗辯法。
法官恐不恐龍就在於這層面了。
反正蘋果的特色就是這樣,凡性侵案一旦被告(
,法官不先羈押被告、法官不重判被告,則一定是恐龍blah blah.....
記得洗澡熊在他的教科書上提到某檢察官的感言:被告的海盜抗辯,
大略是(我儘量持平敘述,不像記者先鐵口直斷說『
查緝走私的單位經由線報(但線報當然有可能不準或亂報),
員警去查緝,查獲走私物。於是報請檢方偵辦、檢方起訴,
法庭上,漁民大呼冤枉,請法官明察。漁民說:我們絕不是走私,
。漁民的律師也呼籲法官依照法治國家的精神,不能冤枉漁民。
漁民說,其實事實是:
「我們正常在海上捕魚。可是遇到對岸中共不捕魚的漁民;
我們打不過他們,所以辛苦補的大量魚貨全部被搶走了。
可是呢,對方有點同情心,所以臨走之前,就把那些香菸、
然後很倒楣的,一入港就被查獲、被誤會了。
所以呢,我們「沒有『走私』的『犯意』」。」
以上稱為海盜抗辯,各位覺得如何。檢察官回憶說,
當時法官認為檢方無法證明漁民說錯,所以被告無罪。
其實這才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典型。因為漁民的「抗辯說法」
的漏洞,法官卻不知。那就是:
就算我們設身處地,我們鄉民們也是漁民,
也的確被中共蠻橫漁民用那種方式搶走我們辛苦的魚貨,
或給我們100包香菇好了。
請問:我們鄉民會怎麼做、用「正常」(不必唸過法律系)
就這樣悶聲不吭的入港、然後想說用這些手槍、
然後比較衰被查獲。「但其實自己當初沒有走私的犯意」....?
依照經驗法則,這叫鬼扯。
如果沒有走私犯意,
系也知道該怎麼辦,來「證明」(畢竟沒有人是上帝,
證據,算是盡到舉證責任;所以被告要舉出「有力」的反證來抗辯)
然而,漁民做了什麼?什麼也沒做,就這樣入港、然後警察過來了、
100包香菇...。
比較:
如果是鄉民們被栽贓,當「匪船」離去時,動作快的鄉民,
會做什麼動作?退一萬步而言,漁用無線電「壞掉了」,
?
再次說明,這不用唸過法律系就應該要知道做的。
。正常人都做得到。所以,請問如果是各位,各位如何有力地自清.
那些漁民什麼都沒做,只會「出一張嘴」說沒有走私犯意。
然後不食人間煙火(這決不是啥法官「有人權思想」,
不知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的確很嚴格...等等的情況不同)
就好像現在這個案子中,車上那人說他沒有要其他3人搶錢。
但事後4人一起「(依照新聞所述)以搶來的錢(
,而那人也是「什麼都不做」:沒有報警自清。
犯。....
法官不是上帝,法官只能像拼圖一樣拼出事實真相。
則。
依照經驗法則,本案中車上「沒有動手行搶」的那人,
,他有沒有「強盜的『聯絡犯意』」?
驗法則,各位可以比較一下漁民的例子。
PS:當然,檢方與被告雙方會攻防。檢方可搭配「其他」
內心想法。重點是,絕不會因為「不動手、不在現場」
認定。而認定要靠建構與詮釋。詮釋要靠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因為這是正常人都做得到的。或許有鄉民說他怕被抓的心理很正常。
承認,自首至少可以「有力」的反證(
獲後,再用類似的海盜抗辯。除非,他可以用「其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157
[1;37m推 [33mll35566 [m [33m:直接脫去勞改不叫好了 [m 07/31 15:07
[1;31m→ [33mkondoyu [m [33m: 112 [m 07/31 15:08
[1;37m推 [33mkisaku1980 [m [33m:推這篇 [m 07/31 15:08
[1;37m推 [33mtakeKaNa [m [33m: http://ppt.cc/Yh-w 大學生關了沒 [m 07/31 15:08
[1;37m推 [33mgogoegg [m [33m:現在就姓錢的可以凹 那三個打人搶錢的 九成九九關七年以上 [m 07/31 15:09
[1;37m推 [33mpita30 [m [33m:新聞不是有說他沒出力所以沒分到錢嗎? [m 07/31 15:09
搶得的財物,被分成兩堆。一大堆是出力費。錢嫌沒出力,
另一小堆是吃喝費。錢嫌吃喝的時候可沒有良心不安。
依照經驗法則,他「事前」有無共謀搶錢(當然,律師會主張「
但我呼籲各位想想律師的抗辯是否「不夠有力」。若法官「濫用」
則日後走私漁民全部都可以無罪了。海盜抗辯真好用。
不是本文沒意識到法治國家中的無罪推定的法理。
會去相信上述海盜抗辯的法官可不叫有人權觀點的法官。
後配合海盜抗辯以便判被告無罪的黑心法官。
不是有個笑話,張三跟李四開車互撞後,張三拿出酒安慰李四說,
故意;我們都有保險,所以等下等警察到場,
一下吧。於是李四喝了幾口,謝謝張三的好意....
以後酒駕肇事的被告都學這個笑話的抗辯好了。所以「肇事時」
後喝的....這是黑色幽默;但讓我們思考,法官不是上帝,
間,那不是檢方的錯。
[1;37m推 [33mkreuzritter [m [33m:讓他們窩裡反,一次就全搞定(無誤) [m 07/31 15:09
[1;37m推 [33mhushiang [m [33m:推推 真該讓你當法官 [m 07/31 15:09
[1;37m推 [33mplok1 [m [33m:推這篇 [m 07/31 15:10
[1;37m推 [33mgary1198 [m [33m:有搶盜那麼好喔 搶完你看你可憐把武器送給你 [m 07/31 15:10
[1;37m推 [33mgarnett5414 [m [33m:重點不是在送不送武器 而是在進港後是否主動告知吧 [m 07/31 15:12
[1;31m→ [33mtokyoto [m [33m:要批法官前 其實應該先看看檢察官要用哪條起訴他 [m 07/31 15:13
[1;37m推 [33mcawayigainax [m [33m:112!1 [m 07/31 15:13
[1;37m推 [33mpppkopppko [m [33m:錯摟,法官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的拘束,法官事可以依職 [m 07/31 15:15
[1;31m→ [33mpppkopppko [m [33m:職權,以他自己認定的法條來作判決得 [m 07/31 15:16
[1;31m→ [33mHu1din [m [33m:樓上是哪一國的法律~~~ [m 07/31 15:16
[1;31m→ [33msky5ll [m [33m:這篇+112 跟下面那篇比起來...... [m 07/31 15:16
[1;37m推 [33mwhalekame [m [33m:洗澡熊的書上一堆幽靈抗辯的例子XD [m 07/31 15:17
[1;37m推 [33mliberating [m [33m:也許有犯意聯絡 但有行為分擔嗎? [m 07/31 15:18
[1;31m→ [33mwhalekame [m [33m:法官確實不受起訴法條拘束,不過會受起訴犯罪事實拘束 [m 07/31 15:18
[1;37m推 [33mpppkopppko [m [33m:樓上講得沒錯,就是看起訴事實:殺人未遂/傷害/
[1;31m→ [33mpppkopppko [m [33m:某樓是念哪國法律的? [m 07/31 15:19
[1;31m→ [33mpppkopppko [m [33m:這地方也是律師上下其手的部份,她可以抗辯他的當事人 [m 07/31 15:19
[1;31m→ [33mpppkopppko [m [33m:所觸犯的是比較輕的罪行 [m 07/31 15:20
[1;37m推 [33mpppkopppko [m [33m:所以這個案例,也許律師可能會用搶奪或者恐嚇取財 [m 07/31 15:23
[1;31m→ [33mpppkopppko [m [33m:來硬凹,換取較輕的罪名 [m 07/31 15:23
[1;31m→ [33mWilkie [m [33m:我不覺得你舉的海盜例子跟這個沒下車一起搶的例子相同 [m 07/31 15:24
[1;37m推 [33mkreuzritter [m [33m:"假設"28不成立,乾脆來個搬運贓物罪求處5年如何 [m 07/31 15:26
[1;31m→ [33mWilkie [m [33m:經驗法則也有模糊空間、推測成分 畢竟每個人經驗不同 [m 07/31 15:28
[1;31m→ [33mw386764329 [m [33m:如果被打傷的人是那個法官的兒子 可能就會判重一點 [m 07/31 15:29
[1;31m→ [33mxeins [m [33m:W大說的角度我知道,所以我們不是上帝,也因此,
[1;31m→ [33mkreuzritter [m [33m:經驗上也只能解釋到錢某與三人可能有來往或是不單純吧 [m 07/31 15:31
[1;31m→ [33mxeins [m [33m:錢嫌事後最好不要用贓款吃喝,不然很棘手~
[1;37m推 [33mwhalekame [m [33m:海盜抗辯的例子應該可以用洗澡熊的調查三基準排除調查 [m 07/31 15:33
[1;31m→ [33mxeins [m [33m:像蘇建和案一樣有冤枉他~換言之,
[1;31m→ [33mkreuzritter [m [33m:經驗法則來說這樣就有共謀,似乎還不算特別足夠 @@" [m 07/31 15:33
[1;37m推 [33mdioliv [m [33m:有用贓款要解釋成共同正犯也沒這麼容易吧 [m 07/31 15:36
[1;31m→ [33mxeins [m [33m:d大說的是,我修飾一下措辭好了~
※ 編輯: xeins 來自: 140.112.155.157 (07/31 15:48)
[1;37m推 [33mliberating [m [33m:新聞不是說錢嫌沒分到贓嗎? [m 07/31 15:40
[1;31m→ [33mgogoegg [m [33m:但錢嫌有吃東西(用贓款買的) 這一點很難脫罪 [m 07/31 15:43
[1;31m→ [33msob [m [33m:用事後吃喝分得之贓款來反推事前有犯意聯絡,
[1;31m→ [33msob [m [33m:要就要從前面共同參與毆打時就拉強盜的犯意聯絡,
[1;37m推 [33mliberating [m [33m:喔喔 沒看到orz [m 07/31 15:49
[1;37m推 [33mEternalwing [m [33m:嘛... 我上篇用刑法觀點, 這篇用刑訴觀點也頗有趣的 [m 07/31 15:52
[1;31m→ [33mEternalwing [m [33m:不過要注意的就是, 自由心證也是有限度的 [m 07/31 15:54
[1;31m→ [33mEternalwing [m [33m:然後... 罪疑惟輕還有無罪推定原則也請謹記 [m 07/31 15:54
[1;31m→ [33mwhalekame [m [33m:其實就像上面有些推文說的,除了犯意聯絡還要有行為分 [m 07/31 15:55
[1;31m→ [33mwhalekame [m [33m:擔哪,吃東西應該不算行為分擔吧XD [m 07/31 15:56
[1;37m推 [33mliberating [m [33m: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學說啦 至於實務還是25上2253 [m 07/31 15:58
[1;37m推 [33mEternalwing [m [33m:還有就是, 不是什麼案件都能拿海盜抗辯的例子來用 [m 07/31 15:59
[1;37m推 [33mwhalekame [m [33m:也是,不過實務分類法還是要有行為才能算數吧~ [m 07/31 16:00
[1;31m→ [33mEternalwing [m [33m:幽靈抗辯能隨意適用的話, 全部犯罪都是故意推定了 [m 07/31 16:00
[1;31m→ [33mxeins [m [33m:E兄說的是~我只是覺得海盜抗辯(又稱為阿炮抗辯)
[1;37m推 [33mliberating [m [33m:如果依此判例 客觀上看所為是否為構成要件之行為 [m 07/31 16:01
[1;31m→ [33mxeins [m [33m:因為法官竟然相信了~因此在今天這個案件中,
[1;31m→ [33mliberating [m [33m:主觀上看行為人乃為自己或他人犯罪 只有所為乃構成要件 [m 07/31 16:01
[1;31m→ [33mliberating [m [33m:以外之行為 且 主觀上乃為他人犯罪 才會被認為幫助犯 [m 07/31 16:02
[1;31m→ [33mEternalwing [m [33m:幽靈抗辯還能讓法官相信, 我倒覺得是檢察官的問題 [m 07/31 16:02
[1;31m→ [33mliberating [m [33m:是否為構成要件以內或以外之行為 較好判斷 [m 07/31 16:02
[1;31m→ [33mliberating [m [33m:但神奇的是"為自己or他人犯罪" 到底是為誰犯罪 實務還 [m 07/31 16:03
[1;31m→ [33mliberating [m [33m:是以行為人有沒有分得任何贓款予以判斷 [m 07/31 16:03
[1;31m→ [33mEternalwing [m [33m:畢竟法官本來就該謹守無罪推定, 舉證不力是檢察官責任 [m 07/31 16:03
[1;31m→ [33mwhalekame [m [33m:不過還是要有犯罪行為吧,除非留在車上算把風XD [m 07/31 16:04
[1;31m→ [33mliberating [m [33m:(如果有錯請不吝指正> <) [m 07/31 16:04
[1;37m推 [33mIsoroku5566 [m [33m:這種東西法官都相信了。我只是座車上不清楚難道不會信 [m 07/31 16:05
[1;37m推 [33mliberating [m [33m:把風應該是結夥強盜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吧? [m 07/31 16:07
[1;31m→ [33msob [m [33m:其實我國走私的規定很神奇,一樣走私進口香菇,
[1;31m→ [33msob [m [33m:走私條例論罪,但如果走私他處(例如越南、日本)
[1;37m推 [33mwhalekame [m [33m:把風應該是構成要件以外......畢竟沒寫在條文上 [m 07/31 16:11
[1;31m→ [33msob [m [33m:只有行政罰,這種規定會讓實務上法官覺得不合理,
[1;31m→ [33msob [m [33m:法條規定的情況下,
[1;31m→ [33msob [m [33m:這也是海盜抗辯案例出現的背景原因~
[1;31m→ [33msob [m [33m:很可疑,如果有案號的話會比較容易去了解 [m 07/3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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